释义 |
女性就业保护政策:一、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二、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怎样处理。三、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查检和分娩时,其查检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四、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岗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五、女职工在月经期禁止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