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筑总承包三级资质办理条件如下: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6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25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15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单项建安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400万元以上。 5.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