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般为二百至四百名,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或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代表名额。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九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四百至八百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三百至五百名。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两百至四百名。所辖党组织数量和党员人数较多或者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代表名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