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可以免责的事项包括: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失,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即“航行过失免责”; (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 (3)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 (4)天灾; (5)战争行为; (6)公敌行为; (7)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押或拘禁,或依法扣押。 (8)检疫限制; (9)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 (10)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闭、停工或强制停工; (11)暴动和骚乱; (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13)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质量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 (14)包装不固; (15)标志不清或不适当; (16)谨慎处理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 (17)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用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