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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对吗
释义
    

法律主观:
    


    劳动者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否则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的。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合同法 》38条的情况,你书面提出 解除劳动关系 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 经济补偿金 (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 办理离职手续 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你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你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二、你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你工资或不为你办理离职手续,你可以通过 申请劳动仲裁 解决;三、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37、38、46、47、50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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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2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