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呼和浩特公寓落户政策 |
释义 | 呼和浩特市户口迁移规定:市内迁移当场办结,市外迁入需办理迁入证明后再办理迁移证;无正规购房手续的单位团购商品住宅楼需满2年社保并提供相关证明办理落户;自建住房需满2年社保并提供土地使用证、村委会证明、缴费凭据办理;村里自建单元住宅楼需满2年社保并提供购房协议、收据、村委会证明、开发商出具的住户平面图和物业证明办理落户。 法律分析 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拟落户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即可,市内迁移的,当场办结,市外户口迁移至我市的,需派出所先核发《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后,持《迁移证》到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登记。 《呼和浩特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规定: 无正规购房手续的单位团购商品住宅楼,符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凭购房合同(协议)、单位证明、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办理落户。商品住房(含公寓)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未经过网签,符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由呼和浩特市社保局出具参保证明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及发票(收据),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提供住房平面图办理落户登记。 无正规购房手续的单位团购商品住宅楼,符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凭购房合同(协议)、单位证明、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办理落户。 自建住房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符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凭土地使用证、村委会证明、缴费凭据,可以办理落户登记。 村里自建的单元住宅楼,符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凭购房协议、购房收据、村委会证明、开发商出具的住户平面图和物业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拓展延伸 呼和浩特市公寓住房政策解读 呼和浩特市公寓住房政策解读:根据呼和浩特市政府的最新政策,公寓住房将成为该市的重点发展项目。该政策旨在提供更多的居住选择和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公寓住房将以可负担的价格出售或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居民。政府将加大对公寓住房项目的投资力度,并提供相关的补贴和优惠政策,以吸引开发商参与该市的公寓建设。此举旨在缓解住房紧张问题,提高居民的居住品质。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对公寓住房市场的监管,确保市场秩序和居民的权益。居民可通过相关渠道了解具体的申请流程和条件。该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呼和浩特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结语 根据呼和浩特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对于无正规购房手续的单位团购商品住宅楼和自建住房,符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的条件,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落户登记。对于公寓住房项目,呼和浩特市政府将加大投资力度,并提供补贴和优惠政策,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居民可通过相关渠道了解具体的申请流程和条件。该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呼和浩特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二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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