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听证程序中的法定事项包括: 1、告知和通知; 2、公开听证; 3、委托代理,在听证中,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对抗辩论,对抗辩论在公诉人能力培养和能力检验方面占据着其固有的地位; 5、制作笔录,听证过程必须以记录的形式保存下来,行政机关必须以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