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 房产税 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 财产税 。 2、承租方是指在 租赁合同 中,享有租赁财产使用权,并按约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 3、在实际情况当中还要看承租人与 房屋产权人 的约定。正常按税 法规 定,房产税是由产权人来缴纳,但房屋产权人不缴纳的则应由承租人来代缴,然后向产权人索要。 4、但实际中一般签订租赁合同时产权人都只收房租而不承担其他的费用的,所以这部分基本上还是承租人来负担。 法律客观: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