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供分配利润包括盈余公积吗 |
释义 | 可供分配利润是指企业在税后利润中,除了应缴纳所得税外,还可以用于分配股息和转作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其中,盈余公积是可供分配利润中的一种内部留存的利润形式。 可供分配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扣减各种必要费用及应付款项后,从实现营业收入中所获得的净收益。在缴纳所得税后,剩余部分就可以用于分配股息和转作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盈余公积是企业在内部留存的一种利润形式,目的是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发展实力。具体来说,盈余公积是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将当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一部分留存下来形成的一种资金池。盈余公积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利润留存、再投资、以及其他法定渠道。盈余公积的使用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一般来说,盈余公积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弥补以往年度亏损;2.增加企业的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3.投资扩张或者其他经营需要。需要注意的是,盈余公积并不等于股东的权益,不能随意分配给股东。只有当企业转作其他各类公积金时,才可以将盈余公积部分转作资本公积或其他公积金进行使用或分配。 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有什么区别?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都是属于企业可供分配利润的范畴,但它们的性质和用途是不同的。具体来说:1.性质不同:盈余公积是企业利润的一种内部留存形式,而利润分配则是针对股东的收益分配。2.用途不同:盈余公积的主要用途是增加企业的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弥补以往年度亏损和投资扩张等,而利润分配的主要用途则是向股东分配收益。 盈余公积是企业内部留存的一种利润形式,其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可供分配利润中。盈余公积的使用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与利润分配相比,盈余公积的性质和用途是不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第六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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