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监站的职责是什么 |
释义 | 质监站的工作职责是: 1、监督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对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的质量实施监督; 2、贯彻落实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制定的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 3、按照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及省制定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职责情况和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向相关机构提交监督报告:向工程备案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按照相关部门的权限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计违规行为进行调实施行政处罚; 6、及时处理有关投诉和事故检查:受理并及时处理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参与开发区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7、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方案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筑工程地基基础,生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的关键部位进行实体质量检查; 8、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非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9、负责工程建设中相关物品的监测:负责对建筑工程及工程材料、产品、设备进行监督检测,并对全区建筑检测工作实施管理。 质监局的六种级别如下: 1、省级质监局是正厅级别(地级市市长级别); 2、副省级城市质监局是副厅级别(地级市副市长级别); 3、地级市质监局是正处级别(普通县长级别); 4、副厅级经济开发区质监局是副处级别((普通副县长级别); 5、县区质监局是正科级别(普通县教育局局长级别); 6、县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质监局是副科级别(普通县教育局副局长、副乡镇长级别)。 综上所述,质监站是负责对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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