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积金在有下列情况出现时就可以提取: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