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按规定该办暂住证而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发现并通知后,仍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对 直接责任人 或者暂住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法律客观: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