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合伙合同纠纷一方拒不提供财报能行吗? |
释义 | 不行,此时是可以强制提供的。 法院审理个人合伙纠纷案件时,不能适用《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即使可参照该法条去处理,也缺乏可操作性。 因个人合伙财目的混乱,当事人自己无法清算,通过审计、会计鉴定的方式,仍不能查明合伙经营期间的账目情况,此时,即便合伙收入清楚,合伙现有财产明确或部分明确,只要双方对支出存有争议,法官就会以帐目不清,盈亏无法确定,或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原告要求分割合伙财产的诉讼请求。 司法实践中,有的合伙人故意让帐目无法查清; 有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帐目和财产均控制在自己手中而不肯配合帐目清算,对于合伙经营的实际收入和支出等事实就难以全面查清,为的就是要原告无法举出证据,法院无法处理,达到永久占有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明确,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民法典》不再将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分别规定在自然人、法人章节中,而是将其统一为典型合同并规定在合同编中。 合伙合同作为新规定的合同形式,具有重要的实务讨论价值。 合伙合同纠纷案由适用于民事合伙,即个人合伙,这种形式的个人合伙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需要注意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的区别。 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是大陆法系的传统分类,是合伙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的分类。 简而言之,民事合伙是指设立与存在的基础是民法的合伙; 商事合伙是指设立与存在的基础是商法的合伙。 民事合伙比较强调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将合伙视为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 而商事合伙更加注重合伙人之间的集体性,将合伙视为合伙人之间基于合伙合同而成立的享有某种特定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 合伙人的出资对象是合伙而非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实际占有并控制合伙企业的财产,是以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身份代表合伙企业占有和控制合伙资产,合伙人无权要求其他合伙人返还出资款。 在合伙企业尚未解散且未完成清算的情况下,合伙人无权直接要求合伙企业返还出资。 合伙企业的债务人,并非是合伙人的债务人,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合伙人无权要求合伙企业债务人向合伙人履行债务。 合伙各方是否存在共同出资和共同经营行为,是认定合伙关系是否形成的重要考量因素,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合伙关系的必要构成要件,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存在合伙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合同的纠纷现实生活中很多。 由于合伙的双方或者多方都是关系不错的亲戚、朋友、同学等,所以发生纠纷大多数也都能自己协商解决好,但是如果是自己无法协商处理的时候,是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自己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