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从哪一年购房不给户口 |
释义 | 2005年开始购房不给户口。 北京小城镇购房入户政策,从1995年就开始启动,最初试点小城镇只有8个。1997年7月17日,北京市发布了《北京市郊区小城镇建设试点城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购房落户”的范围扩大到了33个小城镇、14个卫星城。外地人士只要在上述小城镇现金投资50万元,再在指定的小区买一套两居室以上的房子,然后按每人两万元的标准交纳小城镇建设基金另加1000元就可以最多办理一家4口人在当地的户口。2005年底,北京市取消了外省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政策,但本市的农业户口人员仍可办理小城镇户口,除城八区外,其他区县具有办理小城镇户口的审批权限。 法律依据: 《北京市郊区小城镇建设试点城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 第六条 登记为试点城镇户口的为城镇常住户口。 试点城镇规划建设区内的农民土地已被征用,需要依法安置的或者农村承包地和自留地已由原所在的农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的可以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第十条 试点城镇常住户口的登记手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当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 (二)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公安局或县公安局批准;本市跨区、县和外地迁入人员由区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批准; (三)经公安机关批准并核发《户口准迁证》后,凭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试点城镇常住户口登记。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试点城镇常住户口管理制度。 登记为试点城镇常住户口的外地人员,自迁入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迁往本市其他地区。 登记为试点城镇常住户口的本市人员,自迁入之日起年内要求迁出的,按照户口性质迁往原户口所在地。 试点城镇常住户口迁出,应当有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迁证明,方可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登记为试点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因大、中专(技校)学校录取入学或参军入伍,不满规定年限需要迁出的,凭学校录取证明、入伍通知书,经批准办理户口迁移;因就业、调动工作去外省、市的,凭就业证明、调动工作的调令,办理户口迁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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