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弥补亏损的三个途径是什么 |
释义 | 弥补亏损的渠道主要有三条: 1、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2、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3、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公司以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以税前利润或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均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只要将企业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所不同的是以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数额,则不能在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减。 注意事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此外对境外亏损还要按规定区分是实际亏损额还是非实际亏损额,非实际亏损额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 1、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 2、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 3、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金弥补。 以税前利润或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均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只要将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根据国税发[1997]189号文件规定,“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这里的“五年”,是指税收上计算弥补亏损的期限,只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而在弥补亏损的会计核算中,并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会计上,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期末一律将“本年利润”科目的余额,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这里的“本年利润”余额是指扣除所得税费用后的净利润。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