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人实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2)嫌疑犯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这是逮捕犯罪严重性的要求。(3)采取等待审查、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即使嫌疑犯已经具备前两个条件,也必须考虑采取等待审查、监视居住等方法,是否足以防止社会危险,保证诉讼顺利进行。认为采用等待审查或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社会危险,不需要逮捕,不应该逮捕。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