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汇票相对记载事项有哪些 |
释义 | 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可推定付款日期采取见票即付的方式,即该汇票持有人可以在出票日后的一个月内,随时持票提示付款,付款人应当见到汇票后即予以付款。 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可推定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其中,如果付款人属于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等机构时,一般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法人住所为付款地;所谓法人住所,是指法人主要办事机构的所在地;如果付款人属于特定的个人,一般以付款人的经常居住地作为付款地;特定个人的经常居住地,不一定是他的户籍所在地,如果该人常年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外地经商,那么其经商的外地住所就是该人的经常居住地。 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可推定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就必须从法律上明确出票地,这是因为:首先,由于出票人必须对持票人承担汇票的承兑、付款的保证责任,因此,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即可向其前手直至出票人行使追索权,这就需要持票人到出票人的出票地出示票据,并要求出票人承担票据责任。因此必须从法律上明确出票地。其次,明确出票人的出票地,也可以在遇到票据纠纷、提起诉讼时,以出票地作为管辖地,向出票地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要求立案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九条【票据的记载事项及其更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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