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意向书的签署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意向书的签署方式通常有二种: 第一种是单独签署式,只由出具意向书的一方签署,但文件一式两份,由合作的另一方在其副本上签章认可,交还对方,就算签署完成。 第二种形式是联合签署式。虽然这只是一种意向的表达,但形式上仍然保持协议的形式,也就是在书面上出具合作双方的职衔及代表人姓名,由双方分别签署,各执一份为凭。 意向书的特点:其一是协商性,其二是灵活性。意向书不像协议、合同那样,一经签约不能随意更改,意向书比较灵活,在协商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均可按各自的意图和目的提出意见,在正式签订协议、合同前亦可随时变更或补充,最终达成协议。其三是简略性。 一、认购合同与购房合同有什么区别 商品房认购合同是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事项,以约束双方继续就合同订立进行磋商谈判的合同。合同载体包括认购书、订购书、优先购买协议等文书。作为购房意向书或者是认购书来说,只是双方就是否购买这个房屋达成一种意向性的协议,对房屋的一些具体问题都没有包括进去,需要双方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才能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一个房屋的买卖关系的成立。 认购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二者合同内容、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等存在较大区别,但认购书具备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义务将产生质的变化,由双方履行磋商义务变更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支付价款。 因此,房屋认购书或者房屋认购合同一般情况下和购房合同不一样,也就是说,房屋认购书不等于购房合同。认购书的目的是约定双方日后要签订购房合同,认购书是为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做准备。但是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房屋认购书并不是完全与购房合同没关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房屋认购书会转化为购房合同,这个时候,认购书就等于购房合同了。 二、意向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意向协议书是否有效,主要看双方是否在意向书中明确清楚地约定协商事项的主要条款,如果在磋商过程中有违反诚信原则等情形的,可以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首先,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按照交易习惯等确定。 其次,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需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向书被认定为预约合同,具有法律拘束力。如果是磋商性文件,则没有法律拘束力; 再次,意向协议书可以参照要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以及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如果说意向书不符合这两面的构成要件的话,那么一般就不构成要约,不构成合同的成立。那么就可以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最后,商品预售合同属于预约合同,也就是属于一种意向协议书。即: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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