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意向书的法律效力 |
释义 | 如果意向书规定了双方详细的权利义务,则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只是单纯的意向,没有其他现实的约束,则法律效力无法体现。如果意向书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并且约定了具体的权利义务,意向书有效;如果意向书中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只是表明一种意向,不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意向合同协议书不一定有法律效力,如果合作意向书之中包含了各方需要承担的义务做出了规定,同时也规定了各自权利的,则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只是单纯的意向,没有其他现实的约束,则只会约束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合同的签订会导致法律效力的产生,对签约主体具有约束力,而意向书的签订不会导致法律效力的产生,对签约主体不具有约定力。但有的意向书具备了签约主体之间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因此是对签约主体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实际上已经属于合同了,只是名称不同而已。所以意向书不能片面的认为具备法律效力或不具备法律效力,关键还是要看其内容是否具备了合同的内容。合作意向书有具体的规范标准,甲乙双方在签订意向书时要进行认真阅读对方的条件以及我方的一些利益,如果合作意向书就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了详细的约定,那么,该份合作意向书则具有法律效力。若是意向书不具有合同的要素的,那么就不会有法律效力。但是不管意向书是否具有效力,已经做出意思表示的一方,就已经受到了此意向书的约束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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