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划拨的资产,按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资产, 其他经法律确认的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来源于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人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形成和上级无偿调入的各种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有以下特点: (1)配置领域的非生产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主要分布在社会非生产领域的各种组织中,如各级党政机关、科学、文化、教育等事业单位、各种人民团体等。但并非所有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都分布在这些单位之中。同样,并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都是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因为这些单位中的部分国有资产也可能成为经营性资产。 (2)使用目的的服务性。由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主要配置于社会的非生产领域,其作用在于:保证各项行政事业单位工作能顺利开展;保证整个社会正常运转;支持社会经营性资产的营运。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使用不应以盈利为目的;而只能以服务为根本目的。 (3)资金补偿、扩充的非直接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规模及其扩张速度,只能以经皆陛国有资产的规模适度和不断发展为前提,在使用中,必须做到节约、有效地使用;在管理中,应尽可能地强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者的节约意识和经济核算意识。 法律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第五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