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多人申请执行,如何分配 |
释义 | 多个债权人申请同时执行时,财产如何足够偿还的,就不存在分配的问题,如果不足够分配的,按债权的优先等级分配,债权等级一样的,按比例分配。 (一)主持分配法院的确定;这是确定主持分配法院的一般原则。但是如果所有案件一律由首先查封的法院主持,并不利于某些案件的解决,例如: 1、对执行财产有优先受偿权的执行案件 如果已设定抵押的财产被执行普通债权的法院在先查封,此时若查封的法院的债权为普通债权,或者债权人为抵押权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该普通债权人或者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很可能因为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或者偿还后所剩无几而怠于行使权利或者以执行和解等为由要求暂不处分财产。现实中,我们也确实遇到不少此类情况,首先查封人此时往往要求优先权人放弃部分优先权以换取案件的尽快执行,迫使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做出让步,从而使有优先债权的债权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2、被执行人的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且均符合参与分配条件 被执行人的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在都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可能出现各执行人彼此要求对其他人首先查封财产参与分配的情况,如此交叉要求参与分配,由于各财产由不同法院主持分配,可能导致分配效率低下,使得案件久拖不决。 对于第 (1)种情况,即使法律规定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但并不说明一定要在先保全人申请执行。在优先权人取得执行依据,且在先保全人又不申请执行时,优先权人可根据案件向管辖法院申请执行,再由执行法院向查封法院转交执行申请,要求协助主持分配。如查封法院不予配合,可以向共同上级法院申请,要求指令执行、移交有优先权的查封财产或者由共同上级法院执行。对第 (2)种情况,各法院不能协调形成一致意见,为提高执行效率,可以申请由上级法院提及执行或者指定一家法院统一处置、统一分配。 (二)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分配比例的确定 1、具有优先权的债权人优先分配和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原则;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或者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应依照法律规定的受偿顺序优先受偿,有剩余财产的,各普通债权人根据各自债权额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并且具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参与分配并不以取得执行依据为必要条件,主持分配的法院只需对优先权的存在及数额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核,做出认定并对优先债权人应分配的数额进行提存。 2、首先保全人适当多分;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在参与该财产变价所得价款的分配时,可适当多分。但现实中法院基于首先保全人为财产保全做出了更多工作和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例如为查封财产而缴纳保证金等),往往给予首先保全人分配财产时一定的照顾。但保全人可以多分多少财产各地做法不一。 (三)担保债权的参与分配 关于具有优先权的担保债权,应根据按法律规定的受偿原则和顺序优先受偿。 关于债权人申请对保证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首先应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如“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必须提供主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否则不允许其参与分配。”对于连带保证人的财产申请参与分配,应当允许并给予同等的保护。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