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规范的主体不同:①“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②“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体则无限制,凡是在我国境内的任何主体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强制或自愿),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2)规范的行为性质不同:①“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②“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3)强调的法律责任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八十六条 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