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将记入学生档案。 以北京市为例,处分类型及适用范围: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对高中阶段的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对八周岁以下的学生一般不予处分,可以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帮助改正错误。 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决定。其中涉及开除学籍的处分,应当报学校所在区教委备案。其他处分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提出,报学校领导同意。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记入学生档案。 中学处分的相关要求规定: 1、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有较大争议或存在疑点的,学校应进一步核实和调查。对于陈述和申辩的学生,不得对其加重处罚,陈述中发现又有其他违纪行为的除外。 2、学校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明确、证据充分、程序正当、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分学生要根据情节轻重、承认错误和决心改正的态度以及年龄等因素确定。 3、学校对受处分的学生应加强考察和教育。对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的学生,可撤销处分,并在处分公布范围内予以公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