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建成区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本条例规定进行拆除重建或者综合整治的活动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二条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建成区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本条例规定进行拆除重建或者综合整治的活动: (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急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根据市住房发展规划,旧住宅区拆除重建后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等公共住房建设,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