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基本法律制度 |
释义 | 《华盛顿公约》下建立的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机构,旨在为各国投资争议提供仲裁便利。中心的法律依据、地位和宗旨、管辖条件以及仲裁程序都在文章中详细说明。中心的法律适用原则是“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则。申请调解或仲裁后,由双方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组成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并最终作出仲裁裁决。 法律分析 一.中心建立的法律依据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由是由世界银行所属的根据《华盛顿公约》发起而建立的一个解决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争议的国际性专门机构。 二.中心法律地位和宗旨 中心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机构,具有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具备缔约、取得和处置财产及进行诉讼的能力。中心及其财产享有豁免一切法律诉讼的特权。 中心的宗旨是为公约的各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与仲裁的便利,本身不直接承担调解和仲裁工作。 三.中心管辖的必要条件 中心对一项国际投资争议的管辖必须基于以下三方面的基本条件: 1.当事人必须同意将其争议提交中心管辖; 2.投资争议必须是发生在作为东道国的缔约国(或其分支或代理机构)与另一缔约国的公民之间的争议; 3.争议必须是因投资而直接引起的法律争议。而且中心的管辖是强制管辖,一方面,由中心管辖的投资争议纠纷完全排除了任何一方当事人将此争议付诸于任何国际或国内司法诉讼程序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一旦双方当事人同意并已将争议提交中心管辖,任何一方均不能单方面地撤回协议。 四.中心仲裁的法律适用 中心仲裁的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是投资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就其投资争议所应适用的实体法进行选择,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既包括国内法也包括国际法。在当事人对其应适用的法律缺乏明确意思表示的时候,仲裁庭应适用投资争议的东道国一方的法律(包括其冲突法规则)及有关的国际法。对前两项原则的适用,并不妨碍仲裁庭在当事人的同意下,按照公正和善良的原则行使其处理投资争议的权力。 五.中心的调解或仲裁程序 1.申请调解或仲裁。投资争端发生后,拟将争端提交中心解决的任何缔约国或缔约国的国民,应向中心秘书长提出书面调解或书面仲裁申请。秘书长应将申请书的副本送交被申请人,并予以登记。 2.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的组成。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中心秘书处的仲裁员名册上选择,也可以在仲裁员名册之外选择。其选择方式两种:一种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选定仲裁员,另一种是双方各自指定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指定。在一方当事人拒绝选定仲裁员的情况下,可以由中心行政委员会主席在中心仲裁员名单上为其指定仲裁员。 3.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应当以全体成员的多数票作出;并应采取书面形式,由赞成此裁决的成员签署;处理提交仲裁的每一个问题,并说明所依据的理由;每个仲裁员可以在裁决书上附上个人意见。 结语 中心作为一个独立的国际机构,根据《华盛顿公约》的法律依据,致力于解决投资争议。中心享有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具备诉讼和财产处置的能力,并享有法律诉讼豁免特权。中心的宗旨是为各缔约国和投资者提供便利的投资争议调解和仲裁服务。中心对投资争议的管辖基于当事人的同意,必须是发生在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的公民之间,并由投资直接引起的法律争议。在仲裁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仲裁庭将根据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行使权力,并根据公正和善良原则处理争议。当事人可向中心秘书长提出调解或仲裁申请,并根据双方协议选择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成员。最终的仲裁裁决由多数成员签署,并附有个人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章 投资促进 第十二条 国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建立多边、双边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加强投资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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