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三、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四、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有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中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