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合并审理的条件是什么 1、合并审理的条件是: (1)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 (2)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3)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 (4)限制条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二、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