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民警因公牺牲死亡对子女的影响 |
释义 | 烈士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80个月工资,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烈士可获得额外增发抚恤金,特殊贡献的烈士还可获得特别抚恤金。抚恤金发放对象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兄弟姐妹。 法律分析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并依法享受下列待遇: 1、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8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2、一次性增发抚恤金。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3、一次性特别抚恤金。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除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上述三项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拓展延伸 公安民警牺牲对子女的心理和生活重建 公安民警牺牲对子女的心理和生活重建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当子女失去父母这样重要的支持和保护时,他们可能面临着巨大的心理冲击和生活变化。心理上,子女可能经历悲伤、愤怒、失落等复杂的情绪,对未来感到迷茫和不安。他们需要时间来适应和接受这个巨大的损失,并可能需要专业的心理辅导来帮助他们处理情绪和恢复自信。在生活重建方面,子女可能需要重新调整家庭角色和责任,寻找新的支持网络和社会资源。教育、经济和职业发展也可能受到影响,他们需要面对这些挑战并寻找适当的支持和指导。综上所述,公安民警牺牲对子女的心理和生活重建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重新建立起稳定和有意义的生活。 结语 烈士遗属依法享受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增发抚恤金和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等待遇。对于公安民警牺牲的子女,他们可能面临心理和生活重建的挑战。在心理上,他们需要时间和专业辅导来处理情绪和恢复自信。在生活重建方面,他们可能需要重新调整角色和责任,并寻找新的支持网络和社会资源。教育、经济和职业发展也可能受到影响,因此,全社会应给予他们关注和支持,帮助他们度过难关,重新建立稳定和有意义的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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