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婚证明在哪里办理,需要什么手续 |
释义 | 1、办理未婚证明,需要在你现在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 2、民政部门婚姻可以根据所掌握的婚姻登记档案为当事人出具在本辖区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备注不包括在本辖区域外的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 3、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包括对未婚、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等三种婚姻状况进行证明。 一、具体流程: 1、到居委会开具未婚介绍信。 2、拿着居委会开的介绍信以及身份证和户口本(需要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 3、找到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会给你一张草拟的表格,拟填,把自己的信息填好。 4、将草拟的表格和步骤2里面的文件都交给工作人员。 5、工作人员会根据你上交的资料,进行网上填写,并且出单。 6、核对证明表格的信息情况,核对无误后,就可以用了。 二、需要携带的材料: 1、当事人的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2、居民身份证原件; 3、离婚者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判决)书,丧偶者应提供公安机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丧偶证; 4、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由当事人签名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居住地、现婚姻状况、出证事由、授权“受委托人填写声明书”、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落款签名,签署日期。 未婚证明开具条件: 1.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异或丧偶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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