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给慈善基金会捐赠可以税前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法人所有;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二十条 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 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海关对减免关税的捐赠物品依法。 实施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