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你向本院提起诉讼/反诉/上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你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元、申请费……元、其他诉讼费……元,合计……元。限你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反诉/上诉/申请处理。本院诉讼费专户名称:××××人民法院(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特此通知。××××年××月××日(院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