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民法典丧偶儿媳对公婆没有赡养的义务,儿媳与公婆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两者属于姻亲关系。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上讲,他们之间并无扶养、赡养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父母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对子女来说就是可以免除赡养义务。,4.生父母将子女养,与养父母建立收养关系后,子女对生父母不承担赡养责任。,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在继承遗产时少分或不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