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最新的《 物业管理条例 》中,业主在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一、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 购房合同 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二、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三、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四、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 证据 ,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五、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六、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七、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八、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 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 法规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