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收件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视情退回或者销毁,不得转交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过问案件、打探案情、请托说情的,则统一适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其实施办法。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遇有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当面请托不按正当渠道转递涉案材料等要求的,应当告知其直接递交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或者通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等正当渠道递交。对于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通过非正当渠道邮寄的涉案材料,收件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视情退回或者销毁,不得转交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