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姻中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