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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释义
    两个以上50个以下。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1、有限合伙企业指的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伙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的人数为2-50人之间,其中至少有一个有限合伙人、一个普通合伙人。
    3、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实现了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可以结合企业管理方和资金方的优势,因而是国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我们耳熟能详的黑石集团、红杉资本都是合伙制企业。
    3、2007年6月1日,中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青岛葳尔、南海创投等股权投资类有限合伙企业陆续成立,为中国私募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掀开了新的篇章。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主体:
    1、有限合伙企业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就得不到保护。所以在2006年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之所以规定这些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有下列原因: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基于此,其责任限定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因此,就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来看,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没有问题。
    2、合伙人性质转变: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之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之后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三、合伙协议:
    有限合伙协议载明了合伙企业的设立、运营及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各方面的事项。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包括下列内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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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8 1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