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流程适用范围是哪些 |
释义 | 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是指那些法院以及哪些民事案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来加以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基层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的乡、镇常设的人民法庭;另一种是基层人民法院为巡回审判,临时派出的审判组织。除此以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仅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所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无须审判人员作深入的分析判断,就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无原则分歧。上述三个条件,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是认定简单民事案件的标准。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构成简单的民事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外,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通过协商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的规定,下列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2)发回重审的案件;(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对适用简易程序异议的处理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允许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