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讨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
释义 | 商标法保护驰名商标,禁止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并禁止使用容易混淆的相似商标;对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复制、摹仿、翻译并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受损。驰名商标的认定应考虑公众知晓程度、使用时间、宣传工作、保护记录和其他因素。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可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生产、经营者不得滥用“驰名商标”字样。 法律分析 《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结语 根据《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于被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相同或相似商品申请注册,应禁止注册并禁止使用,以避免混淆。对于被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也应禁止注册并禁止使用,以防误导公众并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在商标案件处理中,商标的驰名情况应根据相关因素进行认定,包括公众知晓程度、使用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程度和地理范围等。在商标审查、违法案件处理和争议处理过程中,相关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商标的驰名情况进行认定。此外,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包装、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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