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和合同类型有关的犯罪 |
释义 | 与合同有关的犯罪有下列几种: 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3.合同诈骗罪。 一、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标准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行为人对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诈骗,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不是抱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而是由于其过失造成的,故意不构成本罪。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 4、犯罪客观方面。 签订、履行合同是指被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即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是指行为人根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单位财务的情形。 (2)构成本罪还必须具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如何确定构成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 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方面为过失的确定构成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 三、对于合同签订失职被骗是如何构成失职罪的 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法定要件是: (一)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三)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 (四)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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