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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本票和进项票的是什么意思
释义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已经认证的进项税额,对应的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不能再抵扣增值税,需要将其转出。
    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前提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二是购进对应的货物劳务等用于了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的情况。企业购进货物劳务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没有经过认证,体现在“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中,经过认证的进项税额才体现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实务中,本期采购并认证的专票,一般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不再通过“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结转。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包括:①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以及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运输服务;③非正常地在产品、产成品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及建筑服务;⑤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及建筑服务;⑥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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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4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