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破产或倒闭 |
释义 | 保险合同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由于法定或约定原因导致合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灭,并且法律效力完全消失的事实。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包括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履行完毕以及合同主体的消灭等法定或约定原因。这些原因的结果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消灭。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律分析 保险合同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由于法定或约定原因导致合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灭,并且法律效力完全消失的事实。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包括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履行完毕以及合同主体的消灭等法定或约定原因。这些原因的结果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消灭。 一、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法律效力完全消失的事实。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有合同的期限届满、履行完毕、主体消灭等法定或约定事由,其结果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 二、合同终止情形有哪些?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为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结语 保险合同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由于法定或约定原因导致合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灭,并且法律效力完全消失的事实。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包括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履行完毕以及合同主体的消灭等法定或约定原因。这些原因的结果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消灭。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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