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
释义 | 天津市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新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以加强对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修订后的规定将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补偿金额。此外,规定还要求拆迁单位必须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才能实施拆迁,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房屋扩建等活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需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未达成协议时,可申请裁决,并规定了强制拆迁程序。 法律分析 为加强对天津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本市新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金额为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加上安置补贴金额,补贴金额由区县政府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类型、用途等因素确定,修订后,补偿金额将按照评估时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实施拆迁要有许可证 规定要求,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才能实施拆迁。拆迁人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房屋拆迁管理费。 拆迁范围内不得扩建房屋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起5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以下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4、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登记。 拆迁双方要订协议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不得与房屋拆迁公告的内容相抵触。 协议内容包括:1、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2、补偿安置方式;3、货币补偿金额;4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地点、面积、楼层、价格和需要结清的差价等内容; 5、搬迁期限; 6、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的方式; 9、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拆迁由政府依法代管的房屋,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受理裁决申请、申请强拆前要听证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裁决。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要举行听证。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没有完成搬迁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县政府,经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由区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举行听证。 货币补偿款由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结语 为了加强对天津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天津市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规定将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补偿金额。此外,规定还要求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并缴纳房屋拆迁管理费。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需公布拆迁公告,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等活动。拆迁双方应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申请裁决并进行听证。未按规定搬迁的,将面临行政强制拆迁。货币补偿款将根据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