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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外注册的跨国婚姻如何处理离婚事宜
释义
    国外登记涉外婚姻的离婚处理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手续,费用可能较高。对于来自香港、台湾、澳门的结婚登记注册证书也需要公证和认证。对于国内登记的涉外婚姻,如果双方能达成合意,可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如果不能达成协议,需要提起离婚诉讼并递交相关证据材料,最长诉讼期间可达一年半左右。
    法律分析
    一、关于国外登记涉外婚姻的离婚处理,若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公民,在国外登记结婚,离婚处理方式如下:
    1、首先,需将国外颁发的婚姻注册证书在所在国公证,然后再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最后在国内立案。若双方均在中国,或虽然国外方在所在国,但不予配合,解决此案的难点之一是公证和认证的进行。例如,委托国外律师办理相关公证和认证事宜,费用可能较高,尤其是英美和加国的律师,按小时按美元收费。仅办理公证和认证一项,收费可能大大高于国内律师办理此案的费用。举例来说,我们曾联系美国一家律师事务所办理公证手续,对方开价2000美元,解释说按四小时计算。而有些国家的律师,如爱尔兰,收费较低,只需几十欧元,甚至比一个EMS还便宜,并且速度很快。因为我们的律师事务所在大阪有分所,所以办理日本的相关公证和认证手续费用相对较低,只需不到20000日元。
    2、对于来自香港、台湾、澳门的结婚登记注册证书,也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以香港为例,该结婚注册证书,要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律师进行查证,后出具蜡封的公证文书,再加中国?香港服务公司的转递章后,才可有效地在中国法院使用。我们与香港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司法部指定的公证人保持合作关系,因此相关费用较低,全部费用(包括香港方面的查询费用、敲转递章费用)加在一起不到三千港币。
    3、将结婚注册证书公证、认证后,再连同其他诉讼材料递交法院,引起立案程序。如果双方离婚合意,一般可在一个月内审结;若一方不同意,或一方杳无音信,诉讼期间最长可长达一年半左右。
    二、国内登记的涉外婚姻的离婚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处理如下:
    (一)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能回国,双方到当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国外一方不能回国,国内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步骤同上。
    (二)双方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的处理。
    1、国内一方将结婚证、公证书、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材料(护照、结婚登记时填写的申报表等)相关证据材料递交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法院经审查立案后,送达应诉通知,择日开庭,步骤同上。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对于国外登记涉外婚姻的离婚处理,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手续,费用可能较高,但我们律师事务所在大阪分所办理日本相关手续费用较低。对于来自香港、台湾、澳门的结婚登记注册证书,也需要公证和认证手续,我们与香港律师事务所合作费用较低。将结婚注册证书公证、认证后,再递交法院进行立案程序,离婚合意一般可在一个月内审结,若一方不同意或无音信,诉讼期间最长可长达一年半左右。对于国内登记的涉外婚姻的离婚,如果双方能达成合意解决方式,可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在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需要递交相关证据材料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查立案后择日开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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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21:2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