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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什么方可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释义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宗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需要四步流程。先提申请,后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下一步相关部门批准才可以办理。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需要哪些流程?
    1、宗教活动场地的筹备工作,应向拟设立的地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县级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将审查结果报设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备案。
    2、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在接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提交的材料后,30天之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宗教场所的,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对申请建立寺院的,要提交审查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局批准。
    3、国务院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在接到设区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在30天之内做出决定,同意还是不同意。
    4、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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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3:3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