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项负数什么意思 |
释义 | 销项负数针对购买方来说,是指销售单位开来的增值税发票。具体来说: 1.销项负数实际上就是金额是负数的发票。销项负数就是销售单位开来的增值税发票,是针对购买方的一个定义,而且销项负数一般在单位已经做过账了,是需要去税局开退货申请书的,之后还要寄去销售单位,只有这样操作下来,才会获得一个销售负数发票,至于内容是和原来一样的。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由于不符合作废条件,无法作废,就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鉴于红字专用发票能够直接冲减企业当月的销项税额,各级税务机关对此都比较重视。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和《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对如何开具红字发票进行了规范。 3.以前都是手写版的发票,开出的发票出现隔月作废的情况,需要用红色的复写纸填开与作废发票相同金额的发票,用以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称之为“冲红”。现在都是电脑版发票,无法体现红色,于是用负数替代红色。 法律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 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 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 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 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 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 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 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 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 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 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 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收到证明单后, 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 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 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 属于偷税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_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_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_ 三、为实现对通知单的监控管理,税务总局正在开发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在系统推广应用之前,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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