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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没给缴税怎么办
释义
    

法律主观:
    


    一般而言,分 公司 、 办事 处都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不能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 。但是其成立后经营都需要缴税,那么分公司、办事处的缴税有何不同?下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一、 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跨地区经营汇总 纳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的规定,分公司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分支机构应该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照《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的规定,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 营业收入 、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 对于境内总公司设立的办事处而言,由于按照规定不能进行经营活动,因而不存在纳税的问题。但是在实际中,部分运营不规范的公司利用办事处从事经营活动的做法也有发生。尤其,部分有 税收优惠 的总公司,选择不在各地成立分公司,而是选择采用总公司-办事处的方式运营,由总公司统一开具发票,从而实现整体税负的降低。必须指出的是,这种情况是与现有相关法律规定相悖的,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流转税 分公司虽然没有法人主体资格,但在我 国税 法上,通常是流转税的纳税主体,应该按照 增值税 、营业税的相关规定,缴纳经营产生的流转税。当然,这里需要区分与“临时外出经营”的区别,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 税务登记证 副本和所在 地税 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对于办事处而言,按照法律规定因不具有经营资格,也不存在纳税义务;当然,如前文分析,也有部分不规范的企业利用办事处进行经营,而从总公司进行开票,需要注意潜在的法律风险。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10]18号”)第六条的规定代表机构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属于非居民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管理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的规定执行。同时,对于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国税发[2010]18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流转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即使当季没有取得任何营业税收入也要进行零申报。而对于代表机构的增值税则不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代表机构只需在其取得增值税应税收入的次月15日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即可,如果当月没有取得任何增值税应税收入,则无须向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申报。
    

法律客观: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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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23: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