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关于婚姻的证明,包括结婚、离婚都是由民政局来出具。但是自2015年5月28日起,民政部发文除对涉台及对芬兰、奥地利、荷兰、哈萨克斯坦、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和波兰等九个国家公证事项出具未婚证明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开具未婚证明的方法:可以携带个人的户口簿和个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或者社区开具一份未婚的情况说明作未婚证明使用。 开具未婚证明所需要的材料:个人户口本,身份证,所在单位开具未婚证明材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