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关于撤诉的行政 诉讼 案件再起诉的问题,关键要看起诉的理由。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准许后,以不同的事实、理由再起诉是可以的。但如果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是不会 立案 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六十条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