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xxx年x月x日……(叙述事故经过和损害事实)。事后,肇事司机xxx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关押于广州市xxx看守所。 事故发生后,xxx的家人非常重视,当即替xxx支付了死者丧葬费元,其后又积极与我们家属协商进一步赔偿事宜,并已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替xxx支付了全部的赔偿款元。 通过协商过程我们了解到xxx家庭也很困难。。。。。。(叙述xxx家庭困难情况)。这种困难情况下,xxx及其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我们认为其悔过表现很好,其亲人也需要他的工作收入扶助;xxx的交通肇事行为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痛苦,但其只是过失行为,他已得到了应有的教训,我们并不希望继续造就新的悲剧,愿意原谅他。恳请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xxx的刑事责任予以从轻不起诉处理。 此致 Xxx公安局 Xxx人民检察院 签名: 年月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