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应提交的资料(均为1份。其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申请书》及表1、3、5、6、12等材料; (二)仓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自我评价的说明材料; (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 (四)销售网络的文件和资料; (五)产品包装说明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六)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危险化学品的须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八)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 第六条 设置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符合司法部的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单独设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其所在地地名加“强制隔离戒毒所”命名,同一地域有多个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命名。 专门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专门收治未成年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政治委员一人、副所长若干人,设置职能机构和戒毒大队,根据收治规模配备从事管教、医疗和后勤保障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置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及保险。 |